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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杜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某来尚欠申请执行人30545.00元欠款。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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