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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建筑防水工人,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室。法定代表人:葛玉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502执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彤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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