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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霞与被告双鸭山双煤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高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双煤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双鸭山双煤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电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顺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霞与被告双鸭山双煤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霞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某霞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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