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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曹某某
李某
李某某

原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长:修冬

书记员:姜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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