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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传海,职务经理。
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李延军
审判员:宋星华
审判员:高伟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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