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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玉某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某,董事长。
关于焦某某申请执行双鸭山市玉某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玉某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同意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焦某某申请执行双鸭山市玉某土特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5)尖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波
书记员: 魏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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