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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德政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丰平,系该中心主任。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某某、孙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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