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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02执保18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申请人:王某,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申请人:宋某,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7)黑0502财保8号、(2017)黑0502财保8号之一、(2017)黑0502财保8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东华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予以冻结;双鸭山隆兴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予以查封;丰田牌CA6520UE4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予以查封。郑某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判决驳回郑铁全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无继续冻结存款、房屋及车辆的必要,且申请人郑铁全已向本院申请解除此冻结,故本院对上述财产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东华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双鸭山隆兴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长胜乡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丰田牌CA6520UE4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田佳莹

书记员: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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