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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思明,姚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韩思明
姚海洋

原告韩思明,现住宝清县。
被告姚海洋,35岁,住佳木斯市。
原告韩思明诉被告姚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思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思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予以返还。

审判长:袁野

书记员: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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