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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正龙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纪某某、第三人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安正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得镇时代新城小区C8号楼建辉地产。法定代表人宋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纪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县。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集贤县。

原告安正龙与被告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纪某某、第三人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正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正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马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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