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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邓某某
李某某

原告邓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李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薛善友

书记员:王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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