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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孟某某
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
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原告孟某某,现住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9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9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春生
审判员:曲伟霞
审判员:刘同江

书记员: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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