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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管xx与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尖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所有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
现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4)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管xx与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尖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所有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
现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4)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管xx与黑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尖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刘俐言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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