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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福申请执行马某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夏宜芹
相金鹤
相培伟
相金杰
相培玲
马某首

申请执行人夏宜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相金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相培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相金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相培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夏宜芹、相培伟、相金杰、相金鹤、相培玲申请执行马某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拆除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经依法公告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夏宜芹、相培伟、相金杰、相金鹤、相培玲申请执行马某首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首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拆除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经依法公告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张德智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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