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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皖龙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冯某某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皖龙水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皖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八五三农场。
法定代表人徐光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修冬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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