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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马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某某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分多次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2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某某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分多次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2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张德智
审判员:高伟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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