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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萍
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子萍,身份证号×××,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子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子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的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张子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子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的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刘焕玉
审判员:王海波
审判员:刘俐言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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