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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毕xx
高xx

申请执行人毕xx,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便民街4栋4单元302号。
被执行人高xx,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七马路中植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
本院在执行毕xx申请执行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刘俐言

书记员:轩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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