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毕xx
高xx
申请执行人毕xx,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便民街4栋4单元302号。
被执行人高xx,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七马路中植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
本院在执行毕xx申请执行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刘俐言
书记员:轩美玲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