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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海与被执行人关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蒋志海
关某某
金某

申请执行人蒋志海,男。
被执行人关某某,男。
被执行人金某,女。
申请人蒋志海与被执行人关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关某某的房产,因该房产均有贷款抵押,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关某某的工资收入,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关某某的房产,因该房产均有贷款抵押,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关某某的工资收入,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审判长: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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