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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某公司。被执行人双鸭山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某公司与双鸭山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波

书记员:魏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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