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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琴与双鸭山双矿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月琴,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双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达,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王月琴与双鸭山双矿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王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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