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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
朱某某
李某

原告张某,现住宝清县,身份证号:×××。
被告朱某某,现住宝清县,身份证号:×××。
被告李某,自然简历不详,现住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168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袁野

书记员: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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