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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清民商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某、杨某的工资收入,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直至本案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裁定分期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直至履行完毕时止。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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