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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申请执行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郑某某
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该公司董事长。
郑某某与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3711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给付37110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宝某某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董恩集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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