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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于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某
于春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于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于春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红旗支行的存款52997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款52347,缴纳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14)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于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于春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佳木斯红旗支行的存款52997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执行款52347,缴纳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1)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14)清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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