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青原镇人民政府,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
李庆春
李某某

原告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凤山,该政府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庆春。
被告李某某,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宝清县青原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薛善友

书记员:王秀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