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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
于成江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成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成江给付欠款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成江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欠款5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本次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成江已经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欠款5000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于成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本次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审判长: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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