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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生
孟某某
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朱长生,干部,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孟某某,住址宝清县。
被执行人孙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宝清县。
朱长生与孟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存款,遂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孟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朱长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4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朱长生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存款,遂扣划给付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孟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朱长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第4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朱长生与被执行人孟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案的执行。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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