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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焦某2015-299终结本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赫某某
焦某

申请执行人赫某某,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焦某,现住宝清县。
申请执行人赫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审判长:张德智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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