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6)71号屈明远于某某米倬杜某某终结结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屈明远
于某某
米倬
杜某某

申请执行人屈明远,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执行人于某某,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执行人米倬,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执行人杜某某,现住宝清县。
本院在执行屈明远申请执行于某某、米倬、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某某、米倬、杜某某,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