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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
刘某某
那某某
申请执行人于发,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那某某,男,满族
申请执行人于发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清夹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夹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夹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审判长:李晓丹
书记员: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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