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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肇祎
汪海丰
吴明军
闻录
申请执行人苏肇祎,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汪海丰,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吴明军,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闻录,现住宝清县。
苏肇祎与汪海丰、吴明军、闻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黑05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闻录的工资收入,直至本案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肇祎与被执行人汪海丰、吴明军、闻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裁定分期提取被执行人闻录的工资收入,直至履行完毕时止。
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闻录的工资收入,直至本案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苏肇祎与被执行人汪海丰、吴明军、闻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裁定分期提取被执行人闻录的工资收入,直至履行完毕时止。
本案结案。
审判长: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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