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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8号叶秀丽郑某某李某某终结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叶秀丽
李某某
郑某某

申请执行人叶秀丽,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值机员,现住宝清县。
被执行人郑某某,现住宝清县。
本院在执行叶秀丽申请执行李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郑某某现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董恩集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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