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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珊珊,女。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郭珊珊与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郭珊珊已于2016年5月5日,就同一份生效判决的相同内容申请了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郭珊珊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高 伟 代理审判员 修 冬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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