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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何建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何某某
何某某
何建华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建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5)清法执字第92号何某某与何某某、何建华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向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房管部门已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的执行。

审判长:高伟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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