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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史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丁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给付本金2000元、2016年10月28日给付本金4000元及迟延履行金444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第三项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修冬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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