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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申请执行陈国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陈国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宝清县宝清镇。


本院在执行魏某某申请执行陈国财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国财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恩集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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