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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申请执行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本院在执行王某和申请执行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遂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35763.00元,其中执行款35338.00元,申请执行费425.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某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2015)清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恩集

书记员:邓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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