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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申请执行人孙某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随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宝清县宝清镇。
本院在执行孙某某、孙某贺、张某某与随成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孙某某、孙某贺、张某某与随成刚达成执行和解,随成刚将其所有的赣F28***号思威牌DHW64**B(CR-V2.4)小型普通客车,作价200000元,交付孙某某抵顶债务。因被执行人随成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高伟
代理审判员 修冬
书记员: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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