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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与被执行人薛某、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所,男,汉族。
被执行人薛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所与被执行人薛某、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开始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某所与被执行人薛某、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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