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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祁亮,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33号吴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赔款自动存入申请人执行人预留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高伟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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