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任绪学、李某行、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李成江、隋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被执行人任绪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李某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李成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隋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任绪学、李某行、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李成江、隋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