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
被执行人任绪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李某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
被执行人李成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隋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
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任绪学、李某行、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李成江、隋洪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延军
书记员:孙强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