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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
被执行人杜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
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162号包某与杜金某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工资收入已被另案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执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高 伟 代理审判员 修 冬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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