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姜某某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同某建筑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妇幼保健院职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某建筑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同某建筑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
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黑龙江省同某建筑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闫伟东

书记员:朱鸿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