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杜思思、车立志、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舍冰,系该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杜思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车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集贤县中心校教师,住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执行人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
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杜思思、车立志、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某、杜思思、车立志、关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吕文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