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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职员,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职员,住双鸭山市集贤县。
本院在执行房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王海波 审判员  董志新

书记员: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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