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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与刘某某、李某某、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
刘某某
李某某
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东侧104号。
负责人姚艳艳,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集贤县集。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银苑小区27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尖山支行与刘某某、李某某、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焕玉

书记员: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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