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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42号王某某与王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向当地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已协助办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长:高伟

书记员: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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