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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某与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管某某
郎某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
被执行人郎某。
本院在执行管某某与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管某某在刘德贵申请执行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现正在进行中,且经查郎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延军
审判员:高伟
审判员:修冬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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