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被执行人青冈县祯祥镇北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殿会,青冈县祯祥镇北冈村村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青冈县祯祥镇北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共计执行款项831,115.34元,本案执行完结。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06)绥中法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09)黑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不服,以绥化中院(2006)绥中法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利息不是按三分利息计算的,迟延履行金是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计算执行的,那么迟延履行金也应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双倍计算给付,现少计算执行款80多万元,请求依法变更绥化中院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06)绥中法执字第107-3号终结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结,并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提出执行异议不属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应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王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金国 审判员 张雄伟 审判员 徐文才
书记员:李美红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