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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被执行人青冈县祯祥镇北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殿会,青冈县祯祥镇北冈村村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青冈县祯祥镇北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共计执行款项831,115.34元,本案执行完结。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06)绥中法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09)黑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不服,以绥化中院(2006)绥中法执字第107-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利息不是按三分利息计算的,迟延履行金是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计算执行的,那么迟延履行金也应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双倍计算给付,现少计算执行款80多万元,请求依法变更绥化中院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06)绥中法执字第107-3号终结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结,并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提出执行异议不属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应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王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金国 审判员  张雄伟 审判员  徐文才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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